1.開戶約定事項

5步驟 下一步 2.身分認證

開立一般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親愛的貴賓您好:
感謝您使用「線上預約填單/開立一般存款帳戶」預約功能,提醒您預約成功後,為節省您現場等候時間,您可以在預約當日於營業時間內線上取號,惟臨櫃辦理仍須視營業單位現場開戶取號號碼依序辦理,若現場等候人數較多,請您耐心等候,敬請見諒。

開立一般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因應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範,本行保留開戶與申請項目准駁與否之權利。另提醒您,預約完成後仍須持開戶相關文件臨櫃,由本行櫃台人員辦理對保及審核開戶文件,請預留時間以完成開戶程序,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申請預約開立帳戶2次未臨櫃完成開戶時,系統將限制一年內不得再於線上預約開立帳戶申請。
※如已使用線上預約開立帳戶完成開戶者,系統將無法再受理同一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客戶線上申請預約開立帳戶申請。
※申請預約開立帳戶,每日同一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客戶僅能預約1次。

  • 一、本帳戶一切事務(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之處理,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鑑,即視同本存戶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貴行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本存戶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 二、本存戶之存款存摺、存單、留存印鑑如遺失或被竊、密碼若有遺忘或遭他人冒用等情事時,應即向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含營業單位櫃檯、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並確認,在貴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以前所支付之款項,對本存戶仍生清償之效力;在未向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前,若遭他人冒領存款或消費扣款者均視為存戶本人之提款或消費扣款,貴行概不負賠償責任。貴行一切資料之通知或寄發,除另有約定外均以本存戶印鑑卡背面留存之電話、住址為準,倘存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印鑑卡中存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 三、本存戶存入票據須俟貴行收妥入帳後始可領用,並於入帳日起息,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貴行得逕自本帳戶如數扣除。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本存戶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同意於發票人帳戶內足付票面金額時,經取得票款後,其除權判決書由付款行作為沖銷帳款之憑證。
  • 四、新臺幣活期性存款起息點、計息方式
    • 本存戶同意活期(儲蓄)存款按每日存款餘額,依貴行牌告利率按日(除以365)計息,活期存款計息之起息點為新臺幣壹萬元,活期儲蓄存款計息之起息點為新臺幣伍仟元,並以元為計息單位,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結算一次,並於結算日之次一營業日滾入本金。
    • 各種存款計息期間為自存款日起算至提款日之前一日止。
    • 起息點、計息方式如有修改時公告於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不另行通知。
  • 五、外匯活期存款起息點、計息單位:
    • 本存款限為本行存款利率掛牌之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依貴行牌告利率按日計息,英鎊、新加坡幣、港幣、南非幣及泰銖為365天計息,其餘幣別則為360天。
    • 本存戶同意外匯活期存款按每日存款最終餘額(未達起息點、未達計息單位金額不予計息;日圓以仟元、其他幣別以佰元整數為計息單位,整數以下均不計入)乘以貴行牌告利率,再除以360或365天計算,逢閏年亦同。利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結算一次,並於結算日之次一營業日滾入本金。
    • 各種存款計息期間為自存款日起算至提款日之前一日止。
    • 各幣別起息點、計息單位金額請參照下表:
      幣別起息點計息單位幣別起息點計息單位
      USD美元200100JPY日圓20,0001,000
      HKD港幣2,000100SEK瑞典克朗2,000100
      GBP英鎊200100EUR歐元200100
      AUD澳幣200100NZD紐西蘭幣200100
      SGD新加坡幣200100THB泰銖10,000100
      CHF瑞士法朗200100ZAR南非幣3,000100
      CAD加幣200100CNY人民幣1,000100
    • 起息點、計息單位、計息方式如有修改時,公告於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不另行通知。
  • 六、本帳戶如開戶未滿三個月即結清或與貴行其他往來業務,經貴行訂定須繳付工本費、手續費者,本存戶同意依貴行收費標準繳付相關費用或由貴行逕自存款帳戶內扣取。前項收費標準經貴行調整後,同意貴行於營業場所或合庫網站公告後生效。
  • 七、本存戶授權貴行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本帳戶內扣帳抵付本存戶應付貴行之各項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郵電費、承兌費、逾期息、退票違約金、退票清償註記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
  • 八、本存戶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帳務劃分時間:以日曆日為帳務劃分點,前述帳務劃分點貴行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不再另行通知。存戶同意於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後,所轉入貴行之款項,僅得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提領或轉帳,轉入其他金融機構者,依其規定。
  • 九、本存戶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行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存戶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應於營業時間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存戶負責。
  • 十、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本存戶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轉出帳戶為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授權貴行得在本存戶支票存款透支額度或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儲蓄)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行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貴行、國際組織資訊系統或金融資訊系統等自動化服務系統如因停電、斷線、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服務,如本存戶因此遭致遲延損失,本存戶同意無條件免除貴行之遲延損失賠償責任,惟如有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者,則不在此限。
  • 十二、本存戶因使用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或消費,或使用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所取得之資料,如因貴行 B321-107-05 版本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本存戶同意以沖正後之正確資料為準。
  • 十三、本存戶瞭解並同意貴行有權於其營業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准將本約定書有關之各項業務,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機構合作辦理,並得將本存戶之個人資料提供第三人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惟該第三人仍應依法保守秘密。
  • 十四、本存戶/持卡人/委託人如有下列之情形,貴行得為下列之處理:
    • 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 如有不配合貴行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本存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 本存戶申請使用(含以後申請)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如經貴行認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自終止本存戶使用前述各項服務。
  • 十五、本存戶於貴行辦理存、提款或貴行受託代發(扣)款項,如因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本存戶同意貴行得逕予辦理更正。
  • 十六、本存戶寄存於貴行之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時,除執行之案款外,本存戶並同意貴行得逕自本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
  • 十七、本存戶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貴行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本存戶未補正相關資料時,同意貴行得暫停本帳戶所有存取款業務。
  • 十八、本存戶同意存入或提取臺、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達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時,應提供本存戶(或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供貴行查驗登記,前述金額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調整。本存戶存入或提取外幣現鈔以貴行經售幣別為限,並同意按貴行當日牌告即期匯率與外幣現鈔匯率之差額依貴行規定計收手續費。
  • 十九、存摺記載之金額:本存款存摺金額與貴行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本存戶同意以貴行帳載金額為準。惟本存戶對交易內容或帳載金額如有疑義,應即向貴行查證,如係貴行記載錯誤者,貴行應即更正。 存摺存款之交易明細,如達 100 筆未及登錄於存摺時,本存戶同意貴行得將未登摺之各筆彙總為一筆逕行補登,並於本存戶申請時,另發給未登摺部份之往來明細,前述未登摺筆數,本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 廿十、本存戶如有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等情事時,本存款項下之存、借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本存戶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由貴行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
  • 廿一、本存戶同意依貴行訂定『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如附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外匯匯兌業務收費標準』(如附件)之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本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本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或修正前項收費標準表,並在貴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本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本存戶者不在此限。
  • 廿二、本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以貴行或本存款開戶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為履行地,並以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廿三、本約定書未盡事宜,本存戶同意依貴行其他規定、銀行慣例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 廿四、本存款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但信託本金及黃金存摺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廿五、申訴專線:電話:04-2227-3131、0800-033175。 電子信箱(E-MAIL):e_bank@tcb-bank.com.tw。
  • 廿六、本約定書壹式貳份,由貴行及本存戶各執壹份為憑。
是否為本行客戶
不同意同意